近日,
話題#抗癌男子籌款5天后曬新房照#
沖上熱搜榜,
引發(fā)網友關注。
因罹患霍奇金淋巴瘤,現年29歲的蘭某飛通過某平臺發(fā)起目標90萬元的籌款。然而發(fā)起籌款不到一個月,蘭某飛就因在多個微信群曬新房照片遭到群友舉報,平臺將其籌款通道關閉。
多位受訪的愛心捐贈者告訴媒體記者,蘭某飛今年11月1日在群里發(fā)布籌款消息,但11月6日便在群里曬新房照,此時蘭某飛自稱短短幾日已籌款約70萬元。據多位為蘭某飛捐款的好友透露,蘭某飛不僅通過平臺籌款,同時也在南京大學校友群、各大興趣群等發(fā)布籌款信息,并通過社交媒體視頻賬號講述自己的患病故事,在視頻中公布自己的銀行賬號,獲得網友捐款。
遭到群友舉報后,籌款平臺官方11月7日發(fā)布聲明稱,蘭某飛多次向平臺隱瞞家庭房產,目前所籌集的超27萬善款將全部退還。記者了解到,蘭某飛11月6日晚通過“退款群”,已向其余捐款人發(fā)起退款轉賬。
對于這種消費大家愛心的行為
網友紛紛表示:
要嚴懲!追究其法律責任!
那么,
求助人向籌款平臺隱瞞財產,
是否涉嫌詐騙?
什么情況下,
求助人會被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求助平臺“騙捐”可能面臨
什么法律后果?
遭遇“騙捐”該如何應對?
平臺該如何避免此類情況發(fā)生?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guī)斐蓡T、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苗全軍律師的專業(yè)解讀!
1、抗癌患者平臺籌款27萬元后曬新房,求助人向籌款平臺隱瞞財產,是否涉嫌詐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求助人在平臺上發(fā)起籌款時,通常會聲稱自己處于極度困境,以此獲取公眾的同情和捐款。如果求助人隱瞞了重要的財產信息,如擁有多套房產,使得捐助人基于錯誤的信息進行捐贈,則可能構成詐騙罪。此外,構成詐騙罪還需要求助人在主觀上具有故意欺騙的意圖,且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數額標準。
隱瞞財產的行為是判斷是否構成詐騙的重要依據之一。在該事件中,蘭某飛多次向平臺隱瞞家庭房產、名下車輛及妻子名下財產信息,這些隱瞞行為使得平臺和捐贈者基于錯誤認識而作出了捐款的決定,導致捐贈者的財產遭受損失。
此外,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會因地區(qū)經濟發(fā)展水平等因素有所不同。如果求助人隱瞞財產所籌得的款項數額較小,未達到當地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那么也不能認定其構成詐騙罪,但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如返還所籌款項等。
2、什么情況下,求助人在籌款過程中可能會被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判斷求助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綜合多方面因素考量。首先,如果求助人根本沒有遭遇其所聲稱的疾病、災害等困難,完全是憑空捏造事實來發(fā)起籌款,這顯然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欺詐行為。
其次,如果求助人在短時間內籌到款項后,未將款項用于所聲稱的疾病治療等正當用途,而是將所籌款項用于與解決所聲稱的緊急困難無關的事項,如用于個人消費、償還債務等,也可能被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另外,故意隱瞞自身真實的經濟狀況、財產信息等關鍵事實,導致捐贈者和籌款平臺基于錯誤認識而提供捐款,也可能被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隱瞞自己擁有多套房產、高額存款等財產情況。
3、在求助平臺“騙捐”可能面臨什么法律后果?遭遇“騙捐”又該如何應對?
求助人與捐助人之間可視為附條件的贈與關系,在求助人隱瞞家庭實際經濟條件的情況下,求助人需要向捐助人承擔返還贈與財產的民事責任,同時亦有可能涉嫌詐騙,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另外,一些平臺也會將騙捐者列入失信名單,限制其在平臺的使用權限,甚至禁止其再次發(fā)起籌款。
遭遇 “騙捐” “詐捐”等情況后,首先盡可能收集與騙捐相關的各種證據,如捐款記錄、聊天記錄、求助信息截圖、平臺相關頁面截圖等,這些證據將有助于后續(xù)的維權工作。同時,應及時向所涉求助平臺反映情況,要求平臺介入調查,必要時也可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另外,可以咨詢律師或尋求法律援助,了解自己的權利和可行的維權途徑,通過法律訴訟等方式要求騙捐者返還捐款、賠償損失等。
4、籌款平臺該如何確?;I款的真實性與公正性?如何避免此類情況發(fā)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個人因疾病等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向社會發(fā)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發(fā)布人應當對信息真實性負責,不得通過虛構、隱瞞事實等方式騙取救助?!秱€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查驗求助信息的真實性后,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求助人與求助相關的必要身份信息、因疾病等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情況、求助目標金額及用途等信息,開通籌資渠道。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及部分案例顯示,平臺方有審核求助信息、管理捐助資金等義務。
因此,平臺首先應該肩負起案例真實性審核的責任,要把籌款人的病情、資產等詳細情況驗證清楚。另外,平臺在持續(xù)不斷加強自身審核能力的同時,可以強化公眾監(jiān)督機制,建立更加完善的舉報機制和信息核實系統(tǒng),使公眾能積極參與到對這些公益行為的監(jiān)督行列之中,以便及時發(fā)現和舉報潛在的虛假籌款行為,從而確保大病患者能夠真正得到所需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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