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未簽勞動合同,外賣員送餐中摔傷誰賠償?(新聞看法)
未簽勞動合同,若在外賣配送過程中,外賣員不慎受傷,該責任由誰承擔?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工傷保險待遇認定糾紛。
小何在2022年4月入職某網絡科技公司,從事外賣配送工作,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同年7月,他在取餐途中不慎摔倒受傷。
小何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該仲裁委裁決駁回了小何請求。隨后,小何向法院起訴,法院確認了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小何依此判決書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
公司對當地人社局的決定不服,訴至鼓樓區(qū)人民法院。“公司與小何簽訂的是承攬配送協議,已形成承攬合同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且公司未對他進行勞動管理,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本質屬性和各項重要特征。”訴訟中,該公司表示。如果雙方構成承攬合同關系,根據相關規(guī)定和約定,小何便無法向該公司索賠。
經審理,法院認為本案中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已確認,小何與原告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小何在履行送餐職責過程中騎車摔倒受傷,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鼓樓區(qū)人民法院法官葉家耀介紹,當前,很多用工企業(yè)為減輕用工責任,會以再次分包或與勞動者簽訂合作協議、承攬協議等方式,試圖用其他民事關系的外觀掩蓋雇傭關系的本質,這給快遞小哥、外賣騎手等新職業(yè)勞動關系的認定帶來了挑戰(zhàn),進而損害該類群體的勞動權益。法院在審理此類型案件時,堅持事實優(yōu)先原則,以公司考勤、著裝管理、派單、績效考核、工資發(fā)放等因素,綜合判斷勞動者是否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同時,法院也提醒外賣騎手,要增強法律意識,牢記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要注意形成勞動關系成立的證據,如選擇公司統(tǒng)一配備的電動車、手機等,收集保存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如記錄自己的工作時間、考勤安排、平臺的績效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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