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眾狂歡之際,也難免有人渾水摸魚,或誘拐兒童,或偷劫財物,或調(diào)戲婦人。宋神宗時,某年上元夜,禮部侍郎王韶的幼子王寀才五六歲,隨著家人出門觀燈,家人將小公子扛在肩上,邊走邊看,目光為華燈麗人所吸引,不料有一伙奸人,見王寀頭戴珠帽,曉得是富貴人家的子弟,便趁著人潮擁擠,將王寀搶走了。王寀雖年幼,卻極聰慧,也很鎮(zhèn)定,一聲不吭,悄悄將戴著的珠帽塞進懷里。待奸人扛著他走到東華門時,王寀看到皇室的侍衛(wèi)隊,立即大呼。奸人駭懼,只好撂下孩子逃走。宋神宗叫人將王寀抱來,一問才知道是王韶的兒子,便交代侍衛(wèi)把孩子送回王家,并下令開封府追捕奸人。
為防范這樣的奸人趁火打劫,趁亂作案,宋政府在元宵夜會加強巡警,“命都轄房使臣等,分任地方,以緝奸盜”。“都轄房”是宋政府設(shè)于城市的治安機構(gòu),“專以緝捕為職”。
凡熱鬧人多之處,皆點巨燭、松柴照路,亮如白晝。又派大量兵卒巡邏、站崗。宣德樓下,更是戒備森嚴,“兩邊皆禁衛(wèi)排立”。
元宵放燈之期,設(shè)于京城的幾個刑獄機構(gòu),也會張燈,“建凈獄道場”,利用燈飾、圖像演繹“獄戶故事”,同時“陳列獄具”。這是對潛在不法分子的警示與威懾。京都的“元宵法制警示”最有意思:在“繁鬧之地”點燃巨燭,“照耀如晝”,警衛(wèi)押著囚犯數(shù)人,并有布幅紙板寫明他們的犯罪行為:“某人為不合搶撲釵環(huán),挨搪婦女。”意思是說,這些不法分子乘人不備搶奪觀燈婦女的環(huán)釵飾物,或趁著人流如潮對觀燈女性耍流氓。然后,京尹當眾宣布對他們的法律懲罰。
實際上這是一場表演,那些被當眾宣判的囚犯,并不是真的犯了盜搶財物與調(diào)戲婦女之罪,而是監(jiān)獄里的犯人,被官府臨時提出來充當一回“群眾演員”,以配合官方的“元宵法制警示”。官府的用意,是“姑借此以警奸民”。
可以看出,宋朝對于“婦女出游街巷,自夜達旦,男女混淆”的元宵狂歡,并無意于干涉,政府禁止的對象只是“搶撲釵環(huán),挨搪婦女”的不法行為。倒是明代弘治年間,朝廷曾飭令兩京并各州府嚴禁婦女元宵夜游;清代嘉慶年間,也有大臣提出查禁上元夜“男女交路,而瓜李無嫌”的“狂蕩”行為;元代更是干脆禁止民間元宵放燈。生活在元朝的宋遺民劉辰翁,只能通過對故國元宵花燈的回憶來排遣愁懷了:“不是重看燈,重見河邊女。長是蛾兒作隊行,路轉(zhuǎn)風吹去。十載廢元宵,滿耳番腔鼓。欲識尊前太守誰,起向尊前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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