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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關注民生的于成龍“婚姻不遂案之判”

時間:2016-09-27 10:07:10|來源:網(wǎng)絡|點擊量:21535

中共駐馬店市委黨校     翟書俊

[內(nèi)容提要] 一代廉吏于成龍所作《婚姻不遂案之判》,并未拘泥于《大清律例》斷案,而是詳審案件本末,據(jù)情依理,權(quán)衡采用“經(jīng)義決獄”之法,使本案中錢萬青、馮婉姑這對有情人免罹冤獄、終成眷屬,體現(xiàn)了于成龍懲惡揚善、匡扶正義、洞察人性、關注民生的赤子情懷。

[關鍵詞] 婚姻;經(jīng)義決獄;人性

被清朝康熙帝譽為“天下廉吏第一”的于成龍(1617——1684年),字北溟,山西永寧(今山西離石)人[1],曾在明朝崇禎年間考取副榜貢生,但直到清朝順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他45歲時才以“副貢”身份謁選清廷吏部,被授以廣西柳州羅城(今廣西羅城)知縣。從此青云得路,累官至江南、江西總督,后又兼攝江蘇、安徽巡撫[2]。于成龍是“一代廉吏”,他為政清廉,苦節(jié)自厲,始終不渝,人稱“于半鴨”、“于青菜”,深受百姓愛戴。于成龍更是“一代能吏”,他博學多才,擅書畫,工詩詞,加之當時行政兼理司法,他還是一位斷案圣手,“判決明允,獄無淹滯”[3],被人呼為“于青天”。清代文學家蒲松齡在《聊齋志異·于中丞》中,記述了兩則關于他神乎其技的捕盜故事。1684年,于成龍在兩江總督任所病逝時,“民罷市聚哭,家繪像祀之”[4]。康熙帝親自為他撰寫祭文,贈謚號“清端”??滴醯墼鴮Υ蟪紓冋f:“朕博采輿評,咸稱于成龍實天下廉吏第一。”[5] 

本文試從于成龍所作的眾多判例中擷取一則——《婚姻不遂案之判》,看看他是怎樣一位愛民如子、關注民生、注重社會和諧的一代廉吏。

于成龍在羅城知縣任上時,曾經(jīng)一天內(nèi)接到三起訴訟:一是馮婉姑訴呂豹變強搶民女;二是錢萬青訴馮汝棠悔婚;三是呂豹變訴馮婉姑刺傷親夫。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羅城人馮汝棠的女兒馮婉姑,姿容秀麗,擅女紅,工詩詞,與私塾教師錢萬青兩情相悅,私訂終身,又托媒人說合,并得到馮婉姑父親馮汝棠的允諾。市井無賴呂豹變,目不識丁,貪戀馮婉姑美色,賄賂婉姑的婢女,挑撥、離間婉姑與錢萬青的關系,又托媒人向馮汝棠游說。馮汝棠貪圖呂家錢財,毀棄前約,將女兒許配給呂豹變。迎親的那天,馮婉姑拒絕上轎,被強行拖去。拜天地時,馮婉姑乘人不備,從衣袖中抽出事先暗藏的剪刀,刺傷了呂豹變。事出意外,亂作一團,馮婉姑乘亂逃出呂家,跑到縣衙鳴冤,泣求于大人為她做主。錢萬青也因馮汝棠毀棄婚約至縣衙控告,肯求于老爺秉公而斷。呂豹變經(jīng)過請醫(yī)生救治后,亦到縣衙投訴,請求于知縣嚴懲兇手。于成龍掌握全部案情后,派人傳馮汝棠到縣衙,當堂作出了傳頌一時的《婚姻不遂案之判》:

“《關雎》詠好逑之什,《周禮》重嫁娶之儀。男歡女悅,原屬恒情,夫唱婦隨,斯稱良偶。錢萬青譽擅雕龍,才雄倚馬;馮婉姑吟工柳絮,夙號針神。初則情傳素簡,頻來問字之書;繼則夢穩(wěn)巫山,竟作偷香之客。以西席之嘉賓,作東床之快婿。方謂情天不老,琴瑟和諧;誰知孽海無邊,風波忽起。彼呂豹變者,本刁頑無恥,好色登徒,恃財勢之通神,乃因緣而作合。婢女無知,中其狡計;馮父昏聵,竟聽讒言。遂以彩鳳而隨鴉,乃使張冠而李戴。婉姑守貞不二,至死靡他。揮頸血以濺兇徒,志豈可奪?排眾難而訴令長,智有難能。仍宜復爾前盟,償爾素愿。明月三五,堪諧夙世之歡;花燭一雙,永締百年之好。馮汝棠者,貪富嫌貧,棄良即丑;利欲熏其良知,女兒竟成奇貨。須知令甲無私,本宜懲究;姑念緹縈泣請,暫免杖笞。呂豹變刁滑紈绔,市井淫徒,破人骨肉,敗人伉儷,其情可誅,其罪難赦,應予杖責,儆彼冥頑。此判。”[6]

通觀判詞,對仗工整,措詞精當,文筆瀟灑,正氣凜然,充分體現(xiàn)了于成龍懲惡揚善、匡扶正義、洞察人性、關注民生的赤子情懷。

一、經(jīng)義決獄

清朝第一部綜合性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以下稱《大清律例》)已于清順治三年(公元1646年)制訂完成并頒行天下,為什么于成龍判案并未援引,卻依據(jù)《詩經(jīng)》、《周禮》之義?要想弄明白這個問題,讓我們先看一看,假如于成龍依據(jù)《大清律例》判案,結(jié)果會怎樣呢?

1、對馮婉姑刺傷呂豹變,如果判定他們“夫妻”關系成立的話,則《大清律例·刑律·斗毆(下)》明確規(guī)定:“凡妻毆夫者,杖一百;夫愿離者,聽。至折傷以上,各加凡斗傷三等;至篤疾者,絞;死者,斬。故殺者,凌遲處死。”[7]《大清律例·刑律·斗毆(上)》還規(guī)定:“折人肋,……及刃傷人者,杖八十、徒二年。”[8]

2、對錢萬青、馮婉姑“繼則夢穩(wěn)巫山,竟作偷香之客”,《大清律例·刑律·犯奸》規(guī)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其和奸,……男女同罪。”[9] 

3、對馮汝棠悔棄婚約,《大清律例·戶律·婚姻》規(guī)定:“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輒悔者,笞五十;雖無婚書,但曾受聘財者,亦是。”“若再許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10]

由此看來,若依據(jù)《大清律例》斷案,本案的始作俑者——呂豹變倒可以逍遙法外,而錢萬青和馮婉姑這對有情人卻要鴛鴦分飛,馮汝棠和馮婉姑要骨肉離散。康熙帝曾說:“國家設立法制,原以禁暴止奸,安全良善。”[11] 眾所周知,法律的懲罰性乃是基于法律條文的事先假定,而制訂法律的人又絕非神明,不可能預知將來可能發(fā)生的所有違法犯罪情形,那么就不排除在某些極其偶然的特殊情況下,法律無意中反倒成了罪惡的幫兇、正義的陷阱。在這種情況下,盡管于法有據(jù),但卻于情有悖、于理不公,于成龍怎么可能會依據(jù)《大清律例》斷案呢?他赴任羅城知縣之前,曾在寫給友人的信中說:“某此行絕不以溫飽為念,所自信者,天理良心四字而已。”[12]既然不昧“天理良心”,“經(jīng)義決獄”就必然成為于成龍的權(quán)衡之選。

“經(jīng)義決獄”亦稱“春秋決獄”、“引經(jīng)決獄”,是我國封建社會始于漢武帝時期的一種獨特的司法制度。它的獨特之處在于,對于某些具體案件,法官可以不引征具體法律條文,而僅依據(jù)儒家經(jīng)典著作的義理來斷案。李劍農(nóng)先生曾說,我國封建社會向來“奉儒家經(jīng)典為準衡,故六經(jīng)就是中國的憲法”。[13]所以于成龍援引《詩經(jīng)》、《周禮》之義判決此案,恰好可以解決法律在本案中不能盡善盡美的尷尬。

二、勸善懲惡

于成龍既然援引《詩經(jīng)》、《周禮》之義判決此案,而《詩經(jīng)·關雎》中說:“關關雎鳩,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14]那么,錢萬青、馮婉姑“夢穩(wěn)巫山”就是“男歡女悅,原屬恒情”;“《周禮》重嫁娶之儀”指的是《周禮》規(guī)定的婚以禮成的“六禮”,即締結(jié)婚姻的六道程序——“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采用非“禮”手段締結(jié)的婚姻將不被認可,因為“夫唱婦隨,斯稱良偶”。這樣,于成龍就使錢萬青、馮婉姑這對有情人免于法律處罰。實際上,中國歷史上有不少類似的為伸張“天理”而想方設法“脫良人于刑獄”的事例。

于成龍在判詞中對本案的始作俑者——呂豹變進行了義正詞嚴地譴責和懲罰。本案中,盡管目不識丁的呂豹變已經(jīng)是偷雞不成蝕把米、傷了脖子又跑了“妻”,于老爺仍然在判詞中斥責他“刁頑無恥,好色登徒”,癩蛤蟆想吃天鵝肉,“恃財勢之通神,乃因緣而作合”,采用卑鄙手段,“破人骨肉,敗人伉儷”,而且不顧馮婉姑反對,強搶民女,“遂以彩鳳而隨鴉”,被馮婉姑用剪刀刺傷,實屬咎由自取。于成龍因而判決:“其情可誅,其罪難赦,應予杖責,儆彼冥頑”,真是大快人心!

三、玉成良緣

對錢萬青、馮婉姑這對有情人,于成龍在判詞中稱贊“錢萬青譽擅雕龍,才雄倚馬;馮婉姑吟工柳絮,夙號針神”,特別贊賞 “婉姑守貞不二,至死靡他。揮頸血以濺兇徒,志豈可奪?”并夸獎這位自幼生活在深閨的少女“排眾難而訴令長,智有難能”,因而判曰:“仍宜復爾前盟,償爾素愿。明月三五,堪諧夙世之歡;花燭一雙,永締百年之好”。《論語·顏淵》中說:“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惡。”青年男女兩情相悅,偶爾“夢穩(wěn)巫山”,也是人的本性使然,盡管有違于“男女授受不親”的封建禮法,但卻合乎情理。于成龍常說:“經(jīng)史子集千本萬卷,無非仁義禮智四字;程朱理學滾瓜爛熟,無非天理良心四字”。于大人成人之美,判結(jié)良緣,在封建禮教盛行的年代,確實難能可貴。  

于成龍在處理青年男女因兩情相悅而起的私情問題上,能夠不拘泥于封建禮法,據(jù)理察情而斷,判結(jié)良緣,為常人所不敢為,為常人所不愿為,為常人所不能為,不僅被當時人們所稱頌,也為后世所敬仰。

四、褒獎孝道

于成龍在判詞中譴責馮汝棠嫌貧愛富,悔棄婚約,一女兩嫁,“利欲熏其良知,女兒竟成奇貨”,本應“杖笞”,為什么他的女兒“緹縈泣請”,于成龍即判“暫免”?這里有一個典故,就是“緹縈泣請”。緹縈是西漢太倉(今江蘇太倉)令淳于意的小女兒。漢文帝四年(公元前176年),淳于意有罪被逮捕,應當解送長安施以肉刑(斷肢體、刻肌膚之刑——筆者注)。緹縈隨父入京,冒死罪到皇宮門前向漢文帝上書。書中說:“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后欲改過自新,其道亡繇也。妾愿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自新。” 少女緹縈愿意犧牲自己的自由,沒籍成為官家的奴婢,以換取父親免于刑罰。漢文帝觀書后“深憫其情”,下令赦免淳于意,隨后又下詔廢除肉刑。這就是歷史上有名的“緹縈泣請”。[15]在本案中,于成龍判令“暫免杖笞”,一是為了社會公序良俗計,褒獎馮婉姑的孝心——愿意代父受刑;二是為了勸戒馮汝棠棄惡從善,“杖笞”僅是“暫免”,如若再有違法行為,一并懲罰。

精妙絕倫、備受贊譽的于成龍《婚姻不遂案之判》,也給我們留下一個深刻而又耐人尋味的問題:在類似本案的案件中,在缺失于老爺那樣足夠大的法官自由裁量權(quán)的情況下,是讓壞人逍遙法外、讓好人無辜忍受蒙著眼睛的正義女神揮出的利劍的懲罰呢,還是代表正義的法律的某些具體條文本身應該及時地被救濟呢?

注釋:

[1][16]《辭源》,第一冊、第128頁;第四冊、3122頁。北京:商務印書館,1979年

[2][3][4][5][民國]趙而巽等撰,《清史稿》,第三十三冊,卷二百七十七,列傳六十四,《于成龍……施世綸》,第10083——10087頁。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

[6]參看王若東等著,《天下第一廉吏——于成龍傳》,第二章,《羅城縣令》,www.yufamily.com.cn,“于姓的天空”網(wǎng)站。(特注:本則資料實根據(jù)筆者以前所作讀書筆記,可惜當時不曾想會為此寫篇文章,故未標明出處,筆者也已記不得摘自哪本書。如有訛誤,敬祈賜教。)

[7][8][9][10][11][17]田濤、鄭秦點校,《大清律例》,第460頁、444頁、521頁、203頁 、2頁、527頁。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

 [12][民國]易宗夔著,《新世說·于北溟知羅城縣》,第79頁。上海:東方出版中心,1996年

[13]李劍農(nóng)著,《戊戌以后三十年中國政治史》,第8頁。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

[14]吳兆基編譯,《詩經(jīng)》,第1頁。北京:長城出版社,1999年

[15]參看[漢]司馬遷撰,《史記》,卷一零五,《倉公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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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責任編輯 / 劉釗

  • 審核 / 李俊杰 劉曉明
  • 終審 / 平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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