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河南省人社廳昨日公布《河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時限通常最多可享12個月。停工留薪期自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連續(xù)計算。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并依法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單位根據(jù)工傷協(xié)議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按照《河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認。
據(jù)介紹,目錄中所列出的停工留薪期是針對身體的不同部位遭受原發(fā)性損傷后,進行治療和恢復所需要的最長治療時間。根據(jù)工傷職工受傷部位和受傷程度的不同,停工留薪時限從1個月到12個月不等。所受傷害部位或組織器官未列入分類目錄的,以臨床治愈或者經治療相對穩(wěn)定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
對于多部位或多組織器官受到傷害的,以對應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長的期限作為該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損傷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時間不得累加。
用人單位應當將確認的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及工傷職工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期限書面告知工傷職工。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應在用人單位告知的期限內向用人單位遞交書面申請,并提交協(xié)議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病情證明,經用人單位同意后,延長停工留薪期。
工傷職工恢復工作后舊傷復發(fā),需要重新確認停工留薪期的,按新規(guī)執(zhí)行。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或者其傷殘等級經勞動能力鑒定尚未有結論的,用人單位不得與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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