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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找個“搭子”一起旅游靠譜嗎

時間:2023-09-05 09:32:12|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點擊量:34523

專家解讀何種情形下發(fā)生危險“旅游搭子”需要擔責

□ 本報見習記者 丁一

□ 本報記者 文麗娟

□ 本報實習生 陳立兒

“我一個人還沒出過遠門,想趁暑假結束前找個‘旅游搭子’,一起出去吃吃玩玩,拍照打卡。”前不久,來自山東濟南的王女士在社交平臺上發(fā)布了一篇尋找“旅游搭子”的帖子,并順利找到“搭子”。兩人從制定旅游攻略、準備出行裝備,到結伴旅游,合作得很愉快。

所謂“旅游搭子”,即搭伴去旅游的人,旅游費用平攤。《法治日報》記者近日采訪了解到,當下“旅游搭子”盛行,參與者大多是年輕人、學生,很多人認可“旅游搭子”的好處,也有不少人認為吃了虧。

“蹲長期大學生‘旅游搭子’”“八月初找北京‘旅游搭子’,計劃玩一周”“‘旅游搭子’!性格好,想去貴陽或成都”……類似的帖子在網絡平臺上隨處可見。

記者在某平臺以“旅游搭子”為關鍵詞進行搜索,詞條瀏覽量高達6000萬以上。帖子內容大多會提及博主的基本情況以及對“搭子”的要求,這些帖子互動數(shù)普遍較高,評論區(qū)里留言找“搭子”的也不少。

來自湖南長沙的張女士這樣描述她尋找“旅游搭子”的原因:“各種突發(fā)情況等因素導致經常約不到好朋友,一人出游在吃飯等問題上略有不便,安全性也難以保障。”出于好奇,她嘗試在網上尋找同行人,她發(fā)出的帖子在幾天之內就收到了許多回復。

經過溝通,張女士和她的“旅游搭子”從異地出發(fā),到江蘇南京會合。從南京到蘇州,再到浙江杭州,兩個女孩相互照應,一起放空自己,共享美景。“很幸運遇到了她,明明才剛上大學卻很細心、很有出游經驗,這一路常常是她照顧我。和她一起出游,我感覺很安全、很放松。”

和“旅游搭子”相處不好的情況也很常見。來自山東濟南的劉女士今年6月和一名“旅游搭子”一起前往西藏,但在旅途中因為消費觀產生分歧,“旅游體驗感很差,中途和‘搭子’分開,自己報了個旅游團”。

記者采訪發(fā)現(xiàn),很多人尋找“旅游搭子”的初衷是為了“讓旅游更加安全”,但“旅游搭子”無法互幫互助的情況并不少,有時甚至比獨自旅游更加危險。

來自四川成都的王女士是一位從事旅游行業(yè)近10年的導游。“我不希望遇到陌生人組隊當‘旅游搭子’的情況。”王女士說,她就因為“旅游搭子”吃過虧:有一回,她帶的團里有同行并同住的兩個女孩子,一天晚上,其中一個女孩告訴導游,她的同伴似乎許久不見了。再一問,這個女孩和伙伴是剛認識的“搭子”,甚至連電話都沒有交換過。

“我和景區(qū)工作人員一起找到未歸的女孩時,她的手機早已沒電了,高原反應很嚴重,幾乎不能自己行走。”王女士說。

王女士介紹,在旅游行業(yè),導游的慣例是將一起報名的人分成一組,每組有一個聯(lián)系人,導游負責通知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人將消息通知到這一組。通過這種方式,導游高效地將信息傳達給每名游客。如果有旅客單獨出游走長線,導游會把單人分到家庭組中并會格外關注。陌生人做“旅游搭子”,導游很可能認為二人是朋友,但“旅游搭子”組合并不一定像朋友一樣“友情提醒”,甚至會非常冷漠地自行活動。

江西上饒的郝女士曾在網上找了一個“旅游搭子”,準備一起夜爬武功山。后來,對方推薦了一家非常好的民宿,于是她將預訂酒店的錢轉給了“旅游搭子”。結果,郝女士下火車時發(fā)現(xiàn),自己已被對方刪除了。

來自貴州貴陽的米女士今年6月中旬發(fā)帖尋找“旅游搭子”,自稱“萱萱”的人當天主動聯(lián)系了她,表示自己也有到云南旅游的計劃,二人可以搭伴。

“我們的行程非常一致,于是加了聯(lián)系方式。”米女士說,之后,“萱萱”告知她可以通過參加“年輕人旅行團”的方式旅游,還介紹了旅行團的具體行程,“我認為價格偏高,希望可以尋找一些性價比更高的旅行團,但她告訴我太便宜會不安全,她已經做足了功課”。

最終,米女士和“萱萱”一起添加了導游的聯(lián)系方式,并交納500元定金。

7月初,“萱萱”稱自己旅游當天會晚點到,“她晚點來就代表這段時間都是我一個人在旅行團,不是說好的一起全程參加嗎?”米女士感覺到不對勁,于是重新查看社交平臺,發(fā)現(xiàn)“萱萱”還在持續(xù)發(fā)帖尋找“旅游搭子”。

“我的‘旅游搭子’和旅行團導游的賬號是一樣的。”直到此時,米女士才意識到自己被騙了。

采訪中,一些準備嘗試“旅游搭子”的人也有疑問:旅途中一旦發(fā)生意外,應該如何劃分責任?“旅游搭子”有義務提醒同伴可能面臨的危險嗎?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講師李媛認為,兩人結伴旅游時,他們之間不再是陌生關系,而是存在一種特殊信賴關系。當一方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若同行人有條件和能力提供救助的,則應當履行救助義務;如果意識到伙伴有面臨危險的可能性時,應當及時進行提醒和勸告;當危險已經發(fā)生,應在合理的范圍內承擔救助義務,如向專業(yè)人員求助等。如果同行人員中有未成年人,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應盡到更高的注意與保護義務。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葉剛提醒:“發(fā)生危險后,‘旅游搭子’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需根據(jù)其過錯程度來判定。如果‘旅游搭子’對損害的發(fā)生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旅游搭子’對損害的發(fā)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例如危險系由‘旅游搭子’造成的,則其需要承擔責任。”

“如果‘旅游搭子’是活動的組織者,如人員、路線、計劃等都由其決定,那么‘旅游搭子’負擔安全保障義務,違反義務需要承擔侵權責任。”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鄭志峰說。

自駕游是暑期許多游客心儀的旅游方式,其中不乏“旅游搭子”。在自駕游的場景下,王葉剛認為,機動車使用人負有注意交通安全的義務,若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員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機動車一方需根據(jù)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當機動車使用人對事故的發(fā)生僅存在一般過失時,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當機動車使用人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其應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關于和“搭子”一起報名旅行團的情況,受訪專家認為,旅行團具有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消費者報團游,則當旅游經營者以及旅游輔助服務者(即與旅游經營者存在合同關系,協(xié)助旅游經營者在交通、游覽、住宿等方面提供旅游服務的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時,旅游者可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李媛說。

“選擇此種旅游方式,應首先關注出行安全。旅游者可優(yōu)先選擇對結伴旅游積極履行監(jiān)管責任的平臺。有平臺專門針對結伴旅游提供服務,會對原創(chuàng)路線的隊長進行實名認證、對路線進行安全評估與審核,對資金進行監(jiān)管。相較于在社交平臺上隨意組隊找‘驢友’的情形,選擇對結伴旅游積極監(jiān)管的平臺出行,會在人身與財產的安全性上更有保障。”李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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